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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由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举行。副市长姚英杰,市政府副秘书长涂文清、康小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副主任杨建辉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住建委特邀代表出席了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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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时间:
2012年10月30日
拟听证内容:
(一)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关于交存主体和时点的意见;
(二)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关于一次性表决模式的意见;
(三)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关于应急维修情形及程序的意见;
(四)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重要内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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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物业维修资金 |
物业维修资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资金和房屋本体维修资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资金简称专用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资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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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目前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比例如何? |
2010年9月6日,长沙市于出台《关于调整我市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房屋维修资金新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结束了维修资金以往按购房款2%-3%比例缴纳的历史,转按住房性质、房屋面积、有无电梯等因素综合确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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