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办法》第四章 专门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做了具体的规定。 |
解读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对于房屋登记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国家和省均无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此次我市地方立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明确纳入统一登记范围。 解读二: 《办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明确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基于以下三点: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农村房屋流转,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经济活力;2、《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3、先期准备工作对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奠定基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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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公证的问题 |
第八条第三款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其中涉及处分自然人房屋的,其委托事项应当进行公证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受遗赠或继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公证的受遗赠或继承的证明材料。 |
解读一:
《办法》对于这两条有关强制公证的规定,理由主要有:1、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需要;2、减少或规避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风险的需要;3、《办法》规定符合目前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4、《办法》作该规定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解读二:
房屋登记机构有必要根据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于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的目的,对部分容易发生造假导致纠纷的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公证材料,以避免由于造假导致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发生;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以其他方式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没有必要规定强制公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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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房屋登记程序 |
第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从中提取15%专户储存,用作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同时还规定,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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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
在登记程序方面,《办法》以细化登记程序为重点,明确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等环节。
解读二:
《办法》完善并创新其他程序性规定。《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将实地查看、公告事项和公告时限具体化,将不予登记的情形予以明确。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机构依法行使登记职责,《办法》创新建立损害赔偿金专户储存制度……[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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