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使得房屋登记工作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记者从长沙市住建委产权市场处了解到,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具有我市特色的新《长沙市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0731房产网( www.0731fdc.com)特对该《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薄】 【房屋基本单元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分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查看全文] 
2002年,我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长沙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该办法施行后,为加强我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各类房屋流转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详情]
类别 相关条款 解读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办法》第四章 专门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做了具体的规定。

解读一: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对于房屋登记范围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国家和省均无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此次我市地方立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明确纳入统一登记范围。
解读二:
《办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明确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基于以下三点:1、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农村房屋流转,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经济活力;2、《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3、先期准备工作对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奠定基础……[更多]

二、有关公证的问题

第八条第三款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双方的身份证明;其中涉及处分自然人房屋的,其委托事项应当进行公证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受遗赠或继承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公证的受遗赠或继承的证明材料。

解读一:
《办法》对于这两条有关强制公证的规定,理由主要有:1、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需要;2、减少或规避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风险的需要;3、《办法》规定符合目前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4、《办法》作该规定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
解读二:
房屋登记机构有必要根据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于保护相关权利人权益的目的,对部分容易发生造假导致纠纷的事项要求提供相关公证材料,以避免由于造假导致登记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发生;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以其他方式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没有必要规定强制公证……[更多]

三、关于房屋登记程序

第五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全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从中提取15%专户储存,用作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同时还规定,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解读一:
在登记程序方面,《办法》以细化登记程序为重点,明确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等环节。
解读二:
《办法》完善并创新其他程序性规定。《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操作的需要将实地查看、公告事项和公告时限具体化,将不予登记的情形予以明确。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登记机构依法行使登记职责,《办法》创新建立损害赔偿金专户储存制度……[更多]

一是修改了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要求,《办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新增加了一项,对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二是由于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认定标准和方式等,部门之间还存在分歧。因此对于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供的材料要求规定,修改时只作原则规定,即在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个人合法建房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第一款规定另行予以明确。
三是在《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明确了在房屋分割时,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应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的,应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是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时,因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因建筑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证明材料。
五是在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明确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需要换证或补证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权利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是《办法》新增第七十七条,明确经登记的房屋权利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如何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七是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农村房屋转移或变更登记,权利人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是新增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屋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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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小姐:我家房子产权人我父亲,前几个月我爸过世,现在如何处理房产产权名变更的问题,如改为我妈或我,我需要联系什么部门?需要什么样的资料?
  2. 96148:您好!您的父亲过世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应按规定到公证处办理几成公证;如果有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继承人持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产权证、国土证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分别到房产和国土部门办理房产和土地转移登记。如果要将名字改为你妈妈的名字,你首先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其他继承人包括你都必须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你妈妈凭由她一人继承的继承公证书、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产权证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3. 李先生:婚前以未婚妻名义买下了一套房,婚后,产权证仍用她的名字,现在她要与我离婚,请问该房子是属于共有财产还是她个人财产?
  4. 96148:您好!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如果您与您爱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该房屋属于您爱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您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该房屋之房价款均为您给付,则您可以主张变卖该房屋。
  5. 张先生:我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是我小孩(未满18岁),现在我如果要转让这套房子,是否可以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6. 96148:您好!转让房地产只有符合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如没有产权纠纷、没有被查封等情况就可依法转让。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房产证;2、转让双方的身份(验原件收复印件);3、买受人是非长沙市户口的人员时,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业务,监护人应提交法定监护人资格证明和保证公证书。内容主要包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房地产转让目的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7. 李小姐:自己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也办理下来了,但是前不久刚刚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把自己的名字改了,现在产权证上的名字也要改,请问要带哪些资料到哪里办理?
  8. 96148:您好!您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修改之前的姓名与修改之后的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然后本人带上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反产证到长沙市房产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