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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柳先生 咨询时间2024-03-14 咨询类别霸王条款

阳光丽城19栋P435-1被开发商违规出售并违规停放汽车: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小汽车。(安全隐患严重,造成通道堵塞,电动车停满了入房门厅,如下图)。 P435-1旁边的杂屋,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通道,全封闭堆放杂物。(安全隐患严重,造成通道堵塞,电动车停满了入房门厅,如下图) P435-1占用的公共空间与隔墙的电动车固定停放点不满足6米长的距离。(安全隐患严重) P435-1不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范长、宽要求,不是一个有效的停车位。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范要求停车位必须满足一次性进出,有独立的通车道,且通车道长为5米,宽为3米,P435-1无效车位均不满足,无通车道,全部占用P436-438通车道进出。 为了满足P435-1进出条件,开发商及物业缩短了P436-438的停车位,变成了外框:长4.87米,宽2.4米,(内框4.55米长,2.15米宽)按国家规范要求属部靠墙的车位应该至少满足:长5.3米,宽2.4米,足足少了0.43米长。严重影响了我方的使用权益及停车安全。 我方P436车位是有一个正规的有产权证的车位,产权面积39.15平,公摊面积29.16平,套内面积:11.99平。现开发商及物业重新粉刷地坪后给我们的车位面积与产权套内面积相差较大。 我方从2023.11.15日开始至今,多次打12345投诉,多次联系物业及开发商,多次联系规划局及住建局等部门,均是相互踢皮球,或者不予理睬。于2024.1.18日投诉本平台后,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过回复。 1、多次打12345投诉,每次都派单到了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回复,开发商对他们不理睬,他们无权限处理这个事情。 2、住建局规划科、物业管理处、房产处、质监科等均反馈这个不是他们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他们管。 3、2024.2.4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回复,开发商已无正规车位调换,会督促开发商协商解决(截止2024.3.12开发商未和我方联系) 针对以上情况,希望职能部门对以下问题给予回复: 1、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范要求,尾部靠墙的标准车位,长、宽尺寸应该满足多少? 2、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规范要求,阳光丽城19栋电动车停放点隔墙的停车位,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有效? 3、开发商对于十年后突然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直强势的答复“是根据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的车位”,各职能部门都说无权管,不在管辖范围。请问“开发商,是否有特权,我方长达五个月要求按国家标准划一条达标的车位线,都石沉大海” 4、物业于“2024.1.1起要求业主的车必须停在车位线内”(详见物业通知),否则锁车,拖车。而给我们P436-438划的车位远远不达标(详见下图),我方提出质疑时不予理睬,要求清除P435-1违规车时,物业答复“车位售卖规划属于开发商行为,抱歉。” 请问:物业为什么有权要求全体房屋业主及车位业主遵守他们的所谓规定(这些都是通过开发商正规手续购买的房屋及车位),唯独不清除“开发商违规出售的P435-1”车主? 5、为什么通过正规手续购买且有“产权证”的车位业主的使用需求、停车安全、正常权益受到影响及侵占后,屡次向职能部门要求核查下整改函均未得到回复,但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公共空间出售停车的“开发商”能够光明正大,为所欲为,无职能部门可以管??未按国家规范划车位线的“物业”,对于违规、违占、违停的“特例”任由其“横行”的行为,也无职能部门可以管? 6、对于以上违规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行业,作为一个普通的业主,经过长达五个月的反复申诉,从始至终唯一的要求是:恢复P436车位应有的长度5.3米。

专业解答

张洁律师2024-03-14
一、关于P436车位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尾部靠墙的垂直式标准停车位,垂直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即长度)为5.3米,平行通车道方向的最小停车位宽度(即宽度)为2.4米。 该规范为行业标准,上述关于停车位长度及宽度的规定,并不属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但P436车位系您购买所得,购买时与开发商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支付了费用。那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您与开发商订立的车位合同中未对该车位质量要求做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车位质量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来判断开发商的义务履行情况。结合您已经提供了不动产权证明,您与开发商的车位合同中,应当对车位面积有约定,并且现在已获得产权证明,那么应当以产权证明中载明的面积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建议您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理。起诉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要求开发商按照该车位的不动产权证明上载明的专有建筑面积大小为您规划车位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辅助协助义务。 二、关于P435-1车位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小区地下车位的划分应以该小区竣工验收时规划备案的竣工图为准,未经规划许可,开发商无权自行调整。如P435-1车位确实为非规划内车位,那么该车位的所属区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将公共部分出售,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出售行为仅发生债权请求,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且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因此,P435-1车位的购买方依据购买合同对该公共部分取得的债权不足以对抗全体业主该公共部分的物权权利。 您作为业主之一,有权就公共部分提起相应诉讼,主张开发商擅自出售公共部分的行为侵害了您的共有权。此外,您可同时主张,该行为也侵害了您的专有权部位(P436车位)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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