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查询房源信息时,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均应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二)本条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认定,即为无房户。其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除本次新购住房外,其名下再无其他房产;第二,原转让注销房产在两次以下或原转让注销房产在两次(含)以上、且已注销房产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已还贷结清、转让注销本套房产的)、现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三)本条款“第二套住房”认定是以借款申请人已有住房套数为“认房”原则,来确定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借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产权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申贷条件。即“家庭已有一套住房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44号),5年期以上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年利率为4.7%,5年期(含)以下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年利率为4.2%;5年期以上第二套住房个人贷款年利率为5.17%,5年期(含)以下第二套住房个人贷款年利率为4.62%。现行利率如遇调整,则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五)完善最高贷款额度相关规定。按照长金管委〔2010〕3号文件第二项第六款规定,继续实施“以贷促归”(可贷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挂钩)的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政策。对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比例低于相应缴交标准,且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购房(贷款)地为长沙市内五区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购房(贷款)地为长沙、望城、宁乡、浏阳四县(市)和其他市州(分中心所辖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
|||||||||||||||||||||
说明: (一)本款“正常缴存”是指缴存单位(职工)根据中心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缴存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贷日的时间间隔应当不超过两个月。 (二)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企业单位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包括以下情形: 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含)以上长期劳动合同的。 2、与用人单位连续3年(含)以上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 3、曾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3年(含)以上或连续3年(含)以上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支取,在新单位工作后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4、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仅限于本省范围内,已与我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含异地贷款互通函)城市的缴存职工。包括株洲、湘潭、常德、益阳、湘西、邵阳、娄底、永州和郴州等九个地市(州)。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与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约定执行。 | |||||||||||||||||||||
|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经济动态 -- 活动专题 -- 楼市楼盘 -- 地产博客 -- 大熊看楼 -- 0731看房车 -- 楼市会客室 -- 网上订房 -- 楼市排行榜 -- 0731楼市会 |
版权所有0731房产网 Copyright ©0731fd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